可以通过股东提供银行的进账单或其他资金证明查询其出资的实际金额。实物出资的应提供实物已实际过户的依据,如以房产、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等实物出资的应将房产证和汽车行驶证实际变更到公司名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始股和股权是不一样的,股权说简单一点就是买进股票就拥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了;而原始股是指公司成立之初发起人所分配的股权。既是一回事,又根据投入方式的不同而又不完全相同。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增资后股权比例怎么计算
股权比例如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确定股权比例一般要先确定公司的原股东权益,然后根据原股东权益及增资的金额以确定增资后股东的股权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伙开公司股份分配通常按照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适时需要考虑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是否一方具有技术投入等因素:
1、参与经营可以适当增加股份,不参与经营的人适当减少股份分配;
2、一方有技术投入也可以适当增加股份分配;
3、其他的影响因素,需要通过协议确定;
股份分配确定好后,需要订立合同,按规章办事,减少后续分配纠纷。要确定你们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法人代表,然后在公司章程里确定你们商量好的投入比例(如50万的公司,比例为70%、20%、10%),按比例分红。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随意抽回出资,股东不可退股,但可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内部转让,即股东之间股权转让。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只会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持股的比例变化,并不影响股东之间信任关系,所以,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加任何限制。第二种情况是外部转让,即向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
区别如下:
1.股东人数要求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人数为2~50人;股份有限公司人数没有上限。
2.认缴股份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不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由公司发起人自己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3.出资转让方式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能自由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允许自由转让。
《公司法》第76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股东和出资人的区别:
股东,顾名思义就是出钱办公司的人,出资人可以是董事会里的行政人员,但不一定是股东,股东会是公司里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管理做出实质性的决策.
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出资人拥有的是资金债权。
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出资人到期后,出资人可以向资金债务人请求偿还。
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拥有出资人与决策权无关。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出资人最多只有利息。
出资人一般可以按照“出资”份额来分配公司的剩余资产,而无论“投资”金额的多与少,只要不是入股形式的出资,都不能取得分配公司剩余资产的资格。
“出资”作为股份的表现,将通过股东分红的方式实现回报,而“投资”则一般是通过投资协议所约定的利润分配方式实现回报。
出现“出资”不足时,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可追究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而“投资”不足时,公司债权人不能追究投资人的出资责任。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在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实际出资人的投资权益应当依双方合同确定并依法保护。
(2)权属争议。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成为公司的股东成员。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出资人处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