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股权转让要签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而法规规定交易合同是需要贴花缴纳印花税的;印花税是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双方征收的,双方都需要缴印花税,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2、增值税。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权转让是个人或企业作为持股主体,转让自己持有的企业(公司与合伙企业)的股权;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股权转让收入减去股权计税成本后的余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如果营业执照上的内容变化应当到工商局办理变更手续。
法定代表人死亡,应该到工商局办理登记变更的手续,股份变化应当变更公司章程,应当在工商局备案。
如果不及时变更,可能麻烦事很多的
如果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不变更的话,工商机关是不需要主动去调查法定代表人是否死亡的。
在公司接下来签署的合同中,如果署名为原法定代表人,或者加盖原法定代表人公章,就会有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的问题;
如果公司有其他事项需要到工商办理变更,但是无法提供与原法定代表人一致的签字,很有可能工商变更无法完成。
股东和中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地位的不平等映射到公司合并过程中,就凸显出了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很容易遭到侵害,比如:滥用控制权,压低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不惜牺牲股东的利益而不接受优惠有利的合并条件;违反公司意志改变公司经营方向,公司面临经营风险加大;对相关的交易信息不予披露,侵害股东或中小股东的知情权等等。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规定比例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拒绝出资会有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补足出资、承担违约责任。
2、限制股东权利。
3、解除股东资格。
4、清偿公司债务。
5、公司清算时缴足出资的义务,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现在公司一般是认缴制,不用实缴,但认缴的金额不可随意,在公司资不抵债,需要承担责任时,公司股东应在认缴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股东协议是公司内股东之间的协议,个人合作协议更纯粹个合作协议,之间存在的较明显的区别,两者从意义上、约定内容上等等有很多的不同。
1、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的协议,基础是双方都是公司的股东,双方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通过公司章程成立公司。
2、个人合作协议,双方根据合作协议承担责任、享受权利。可以存在于合伙等多种企业形式中。
(一)合伙协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是:
1、合伙须有两个及其以上的公民;
2、合伙是按合伙合同联合起来的经济单位;
3、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
4、合伙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个人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指明确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具备合伙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具有合伙关系。
(二)股东协议书主要内容
1、重大决策的制定。谁控制了董事会,就控制了公司,拥有对重大决策的制定权。大股东可以很容易做到控制董事会。通常,股东协议书可以有一个条款,规定一些特定的决策需要全体股东的批准。这种规定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2、融资安排和股东给公司的贷款。公司运作起来经常需要股东投钱进来,为了保障投钱股东的利益,可以考虑拿公司的资产来抵押给投钱股东,并且支付合理的利息。
3、股份转让条款,指一个股东想买断另一个股东时如何处理的条款。一个常见的规定是,一方可以提出买断另一方股份的提议和出价,另一方有权决定接受还是拒绝。如果另一方拒绝,则必须要反过来按原来的出价买断提议方的股份。这种规定提供了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和一个有效的股东退出机制。
4、股东离婚时导致股份被分割给前配偶时如何处理。可以考虑制定一个买断条款,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买断转给前配偶的股份。
5、股东有意外时,如死亡、残废时,如何处理。
总的来说,合伙人协议和股东协议都是合作的象征和保证。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不受对方侵害,保障合作顺利开展,也是一个积极的发展趋势。两者的申请形式和主题不同,不同形式的合作需要不同的合作协议。选对了就是利益的保证。
可以。对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股东出资不足时,可要求下列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