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股权融资方式:
1、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2、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3、股权增资扩股融资
增资扩股也称股权增量融资,是权益性融资的一种形式,是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前常用的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划分,企业的增资扩股可以分为外-源增资扩股和内源增资扩股。外-源增资扩股是以私募方式进行,通过引入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和财务投资者,增强公司资本实力,实现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行业资源的整合。
4、私募股权融资
私募股权融资(PE),是相对于股票公开发行而言,以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通过定向引入累计不超过200人的特定投资者,使公司增加新的股东获得新的资金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全球的私募基金蜂拥进入中国,私募融资已成。
1、投资期限不同:债权投资是一种短期投资,是指在一个经济周期内,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或者一年以上的投资。股权投资是一种长期投资,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或者一个商业周期超过一年;
2、投资方式不同:债权投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购买可以随时变现的股票和债券;
3、投资的目的不同:债权投资的目的是充分利用暂时性的盈余资金,用于购买随时可以转化为货币资金的股票和债券。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
1、股权出质就是说把公司股权出质出去的意思,公司股东通过将持有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取得借款资金,如到期未能及时归还借款,债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的股权,是属于一种融资方式。
2、如果公司的大股东经常性的通过股权质押方式获得资金用于公司经营,那么说明这个公司的流动性是比较的弱,并且在短期内是有一定流动性的风险,其次要注意如果股东将自身持有的股份质押比例超过了90%,那么很容易造成流动性风险。
3、股权出质不一定是说要倒闭了,也有可能是转让的行为,一般是指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股权出质也可以说是一种担保方式,因为股权的特殊性,不能够作为抵押物,只能够进行质押。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股权代持费用不是法定的,法律没有禁止股权代持,但股权代持是有法律风险的。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且代持人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对于代持人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1、股权代持与股权转让需要召开股东会。
2、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更好的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现在应当优先使用民法典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