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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2人看过2024-01-01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1、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54人看过2024-01-01
    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条件
    1、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有权提起代表诉讼必须是公司的股东,非股东或者起诉时已丧失股东资格的人无权提起代表诉讼。
    (2)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为防止出现个别股东随意使用此项诉讼权利,造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疲于应付诉讼,难以专注于公司事务的管理和监督,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必要对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资格做出限制。
    根据本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3、有明确的被告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4、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715人看过2024-01-01

    (一)首先履行前期手续。

    对于公司来说,股东变更是一件大事,必须要通过股东大会决定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履行了这一合法的手续之后,才能真正的变更。公司股东变更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得到半数以上的投票才可进行。

    (二)准备变更材料。

    公司变更在税务之前,还要经过工商。所以在此之前要准备股东大会的决议,修改的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的签名以及身份证件印章,变更股东的身份证和持股情况,加上公司的申请基本就差不多了。

    (三)工商变更登记。

    在税务变更之前,先得把营业执照变更一下。上一步的资料基本上是为这一步准备的。将上述材料带到工商登记机关,经过变更更正拿到新的营业执照。当然股权变更还要有通知书。

    (四)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

    公司股权变更,除了股东大队之外,变更的双方还是有协议的。以上述的材料加上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和股权变更的材料,象税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提交的部门离工商不远,在政务大厅就可以办理了。

    缴税。

    公司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税的,这里的税赋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和企业营业所得税。分别是,如果是个人溢价转让股权,则需交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法人的,则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两外股权转让双方还要交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五)完成税务变更。


  • 13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东退股减资是不可以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是不可以退股减资的,但可以通过合法的方式退出。

    股权转让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 173人看过2024-01-01

    在有限公司中,股东一旦完成了出资义务,那么公司的债务就应当由公司独立承担,股东只以自己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但在一些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也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1、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生产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 134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证明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诉请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 122人看过2024-01-01

    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2、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4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不用承担债务责任,特殊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公司法》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通常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法人中的一种,法人是法律规定拟制的人,对于股东来说,公司这种企业法人就是别人,别人的债务当然不需要你来承担。
    原理是这样的,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无论是用实物、货币、知识产权或是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出资,都是所有权的转移,而不是简单的给公司使用。
    2、特殊情况下,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下,股东只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208人看过2024-01-01

    股东出资不足承担的责任:

    (一)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未足额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股东利用管理公司的便利拒不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形成对公司债权人的欺诈。故在公司不能清偿对外债务时,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其未足额的范围内对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对虚假验资和评估部分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三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引起出具的评估、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其评估或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权受让方对未足额出资可能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的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公司董事、高管未履行忠实和勤勉义务,导致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如果公司的董事、高管存在上述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 185人看过2024-01-01

    1、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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