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股权转让公证需要的资料有什么
(一)出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
(1)国有股份,提交持有国有股的部门、机构出具的股权代表资格证明;
(2)法人股份,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个人股份,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外资股份,法人持有的提交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个人持有的,提交护照或回乡证;
2、公司章程;
3、股权证明;
4、允许股权转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如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同意转让法人股的决议);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6、合资(作)公司提供的材料:合资(作)公司的营业执照;转让前公司的章程;由工商局出具的股东情况证明(带公司的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到市工商局信息中心索取),中外合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可提供政府批准证书;经法定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有关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各股东代表签名并盖公司印章),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各董事签名并盖公司印章);他方股东(未发生股权转让的原股东)同意转让的证明。
(二)受让方应提交:
1、主体资格证明;
(1)法人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2)公民提交户口簿或公民身份证,或护照、回乡证及其复印件;
2、允许受让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三)代理人代为办理股权转让合同公证的,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本人公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四)股权转让合同文本。
(五)注意:
1、如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香港公司的材料需经中国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之一办理见证;其他国家或地区应到当事人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或见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馆办理认证。
2、涉及国有资产的,还需提供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历产评估报告、国资管理部门批准按某价格转让的文件。
一、办理股权转让步骤有哪些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研究股权出售和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出售和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并对收购方的经济实力经营能力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2、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
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
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6、出让的股权属于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需到国有资产办进行立项、确认,然后再到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其他类型企业可直接到会计事务所对变更后的资本进行验资。
7、出让方召开职工大会或股东大会。集体企业性质的企业需召开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按《工会法》条例形成职代会决议。有限公司性质的需召开股东(部分)大会,并形成股东大会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表决方法通过并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
8、股权变动的公司需召开股东大会,并形成决议。
9、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
10、到各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
二、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增值税
股权转让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与被转让股权的公司是否上市,以及转让主体的性质有关,下面我们分情况来说:
一是转让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所以无论转让方是个人,个体户,公司,合伙企业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只要转让的是非上市公司股权,均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增值税,与转让方的组织性质有关,分两种情况
1.如果转让方是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那么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属于转让金融商品,应缴纳增值税,税率6%。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金融商品)是免征增值税的。举个生活中的例子来说,我们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商品,取得的所得是免征增值税的。
一、股权转让应注意事项有哪些
1、股权转让应注意事项有应当按照法定或者是约定的程序进行,股权转让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支付款项,对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进行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转让股权是每个股东的权利。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不能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侵害他人物权的财产损失计算
侵害他人物权,是侵害他人财产的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动产等财产进行毁损,致使该财产的外在形式、内在质量遭受破坏,甚至完全丧失,直接影响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如汽车被撞坏、古董花瓶被摔碎、家用电器被烧毁、建筑物被毁坏等。因侵权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要按照财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一般说来,市场价格会有上升或下降的可能,一个侵权案件审判终结需要一段时日,如果对于价格标准不作确定,则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引起混乱,侵权行为发生时、诉讼开始时、诉讼终结时等都可能成为法官考虑的时间点,由于市场价格的波动,不同的时间点可能赔偿的数额就会不同。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规则运用上的不统一,本条明确了对财产损失的计算标准,规定以财产损失发生的时间点计算赔偿价格,这个确定的时间点通常也就是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
上述财产损害一般指侵害他人所造成的直接损害,而侵害他人财产除了财产本身的损失外,还可能产生间接损失、纯经济损失。有的学者将财产损害划分为所受损害(为积极的损害,即财产的直接损害)和所失利益(为消极的损害,即本来应当获得的利益没有获得)。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的减少,指由于侵权人侵害他人财产的行为,导致被侵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与财产相关的未来利益的损失。间接损失不是现有财产的减少,而是被侵权人基于财产而可能产生的利益的减少,是被侵权人可能得到的财产利益因侵权行为而丧失的损失。如,因汽车被撞导致出租车不能运营,但每天需缴纳的车份因无法运营而成为损失。
由于财产损害造成间接损失的情况比较复杂,是否赔偿、如何赔偿,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间接损失的赔偿有法律依据,
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流程:
(一)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四)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五)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司法》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超过半数表决通过后,股权方可转让。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