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1)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2)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3)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主要区别:
一、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控股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二、实际控制人可以和被控制企业没有直接的资本纽带关系,即可以不是被控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
一、股东退出公司有多少种途径
1、股东退出公司有以下三种途径:
(1)股东依法转让全部股权;
(2)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3)公司依法解散清算或者依法宣告破产。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1、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2、当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经营者不行使诉权,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中小股东有权通过诉讼捍卫公司和自己的权益。该制度最大的价值在于可以通过诉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和信心,对于违规侵犯公司利益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产生威慑力量。
公司亏损股东不需要补钱的。
1、普通投资者最多亏损此次投资的本金,不会出现亏完还要补签的情况,并且股票亏完的概率比较小,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随时可以将股票卖出,股票是上市公司为筹集资金发行给各个股东的有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
股东代表诉讼权利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股东代表诉讼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
股东代表诉讼是基于股东所在公司的法律救济请求权产生的,这种权利不是股东传统意义上的因其出资而享有的股权,而是由公司本身的权利传来的,由股东行使的。
(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的股东,一人或多人联合提起诉讼均可,但是并非只要公司的股东就可以提出诉讼,不同的国家对此均有限制,以防某些恶意的股东进行滥诉。
(三)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股东只是作为名义上的诉讼方,股东没有任何权利、资格或权益。也就是说原告股东并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的判决结果直接归于公司承担。
(四)股东代表诉讼须具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公司怠于行使其合法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通过诉讼手段行使其权利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遭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一,章程为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而关于股东如何退出公司,法律上并没有效力性强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可以自行约定如何退出公司。比如可以约定,当股东提出退出公司申请时,公司有义务回购其股权。
二,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股东退出公司方法之一。《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了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和向外转让股权的具体办法。当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应当符合这一条的规定。章程有股权转让其他规定的,依照章程转让股权。
三,异议股东股权收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选择退出公司往往由于生产经营理念严重不合,对属于公司的重大决议不服是主要原因。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事由的出现,往往与中小股东参加公司的初衷产生严重冲突。因此,当股东符合这一条件时,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手上的股权。
四,申请司法解散
如果公司股东之间陷入僵局,当事人谁都不愿意退出,或者事先没有任何预防和解决僵局的安排,陷入僵局后又不能达成协议,那就只能解散公司。保存一个正在经营的公司能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公司解散往往会造成公司财产的损毁,包括无形资产的贬值。
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然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缴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未完成出资甚至未出资的股东依然有可能取得股东资格,但是,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
1、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2、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方法有几种
股东退出公司的有效方法大致有三种:股权转让;公司减资;要求公司回购。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不能随意地撤回投资,否则,会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遭受行政和刑事处罚。
1、可以提起诉讼
2、股东不履行义务其他股东可以起诉承担损失,股东的义务由公司章程规定。
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不但可以起诉要求其支付出资,还可以酌情要求补偿利息。起诉的案由叫股东出资纠纷。
3、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全部未出资,或者出资以后全部抽逃,还可以催要出资,经过催要仍不缴纳,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取消其股东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