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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41人看过2024-01-01

    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623人看过2024-01-01

    一、继续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按期足额出资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只有股东按期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才能使得公司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股东未按期足额出资本质上是与公司之间关于出资约定的违约行为,因此,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应当继续履行出资义务。

    二、向其他遵守出资约定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不但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与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设立公司的相关协议,属于合同违约行为,其他守约股东可以追究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三、对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资本确定是公司法的重要原则,股东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资产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法人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来源于股东的出资,股东无须另外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按期足额出资,未按期足额出资导致公司的偿债能力降低,股东理应对公司未清偿部分的债务,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被限制股东权利,甚至被除去股东资格。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做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经催告在合理的期间内仍未出资的,股东会可以做出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资格。

  • 143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公司法20条可知: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255人看过2024-01-01

    1、大股东损害公司利益的时候可以提起诉讼

    2、股东的权利被侵犯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138人看过2024-01-01

    股东抽逃出资的处理方式

    1、对公司其他股东的民事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将会损害其他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在此情况下,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公司法》第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2、对公司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条之规定,公司具有财产、名义和责任独立的特征。同时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发起人、认股人不得抽逃出资,即不得抽回股本。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严格分离是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前提和显著特征。股东在出资后又抽逃出资的,构成对公司法人独立财产权的一种侵权行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公司可以起诉抽逃出资的股东,要求其归还所抽逃的出资及赔偿由此给公司所造成的损失。

    3、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股东以其出资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见,公司的资产是实现公司债权人权益的重要保障,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程度上严重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所以应当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 434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以后,一般来说股东是不能退股的,想要退股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对转让价款达成一直,签订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即可完成,相对来说是最简单的方式。

    2.将股权转让给本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一般作为外部的第三人收购股权首先会看这个公司是否有发展前途,濒临破产的公司一般是没有人会收购的,一般对外转让股权要经过法定程序,其他股东还可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当然不管怎样,都能够如愿以偿的达到退股的目的。

    3.公司回购股权,但是需要满足所规定的条件,该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4、请求解散公司,也需要满足法定条件,比如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其中一个可以解散公司的条件。当然还有其他情形也可以解散公司,在这里不一一列举。当然这是最极端的方式,这种方式就是直接让公司死掉。



  • 155人看过2024-01-01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 286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退出不一定必须要是本人办理,可以他人办理或者委托律师办理。

    2、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绝对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公司体系是个复杂的利益系统,各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休戚相关,任何一方利益的变动都会影响到其他参与主体的利益。股东退股会产生公司资本减少的客观后果,公司资本的减少使公司的偿债能力下降,从而影响到公司债权人的清偿。如果股东和公司串通一气,通过股东退股逃避债务,还会构成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


  • 166人看过2024-01-0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诉讼是:

    1、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2、《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25人看过2024-01-01

    (一)股东代表诉讼管辖的具体内容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管辖问题未置明文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因此,在公司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等对公司负有违约或者侵权之债时,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原告即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可以保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体系之间的协调,也可以充分体现股东代表诉讼中真正原告是公司的精神。

    另外,在股东为追究董事责任而提起代表诉讼时,依据合同纠纷案件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

    (二)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22条第3款规定了费用担保制度,即股东在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而提起撤销之诉时,

    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三)股东代表诉讼担保制度的司法实施

    尽管该担保条款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东滥诉,但其亦存在较大的副作用,即被告可以费用担保为手段来阻止原告股东提起诉讼。因此该条款使用的字样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这意味着授予了人民法院以裁量权,由人民法院判断和决定是否要求原告股东提供担保。在具体操作时,如果被告能够举证证明原告股东提起的撤销之诉具有恶意,或者诉请缺乏使其所在公司或该公司的股东受益的合理可能性,或者明显没有价值的情形等,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交存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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