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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人看过2024-01-01
    股东直接诉讼是股东提起的要求实现其作为股份所有者而拥有的某项权利的诉讼。所谓"直接",指的是股东提起有关诉讼时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的是自己的权利、诉讼的结果也是使股东受侵害的权益得到责任人的直接弥补。与股东直接诉讼相对立的概念是股东衍生诉讼(又译作股东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在股东衍生诉讼中,原告依据公司方面的诉因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诉讼,诉讼中所得的利益也归于公司而非股东。
  • 111人看过2024-01-01
    商业银行股权转让的具体流程主要步骤如下:1、转让人依法向银保监会申请批准;2、对受让股东进行股东资格审查;3、经本行董事会通过受让股东进入;4、签订股权转让协议;5、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有关规定,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股权转让时,如股权比例低于股份总额的5%,股权受让方的股权资格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商业银行法》和《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有关办法》审核,股权比例超过股份总额的5%,经本行董事会审核后报银监会审批。故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股权转让时,要报经本行董事会批准。

  • 184人看过2024-01-01

    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是:

    1、实际控制人可能是自然人,但是控股股东一定是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而在证券、基金领域,对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可能包含了公司的股东。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 3242人看过2024-01-01

    1、在我国强制退出公司股东的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以及解散公司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3、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

  • 110人看过2024-01-01

    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140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何股东,且无持股比例的限制。

    2、涉及因股东会议、董事会议而提起的诉讼,由于股东会议、董事会议的召开及决议均属于公司法人行为,此类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根据无效的股东会议、董事会议决议取得财产利益的当事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3、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4、股东的签名被他人冒用,股东主张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应当以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受让人为被告,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如果股东以股东大会对其股权予以转让所作决议无效为由提起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确认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冒用他人名义的责任人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147人看过2024-01-01

    1、如果发现股东滥用股东的权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股东要依法承担赔偿的责任。

    2、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9人看过2024-01-01
    一、提起代表诉讼的原告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条件

    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应当依法先向上述有关公司机关提出请求,请有关公司机关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如果有关公司机关接到该请求后拒绝履行职责或者怠于履行职责,股东为维护公司利益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表诉讼。这是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也称竭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

    三、有明确的被告。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

    四、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股东代表诉讼主要是针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实质原告是股东所在的公司,只是因公司怠于或者拒绝提起诉讼而由股东代表其提起诉讼而已。

  • 112人看过2024-01-01

    1、股东为非自然人的,“实到股东”应写明其单位名称,并可在单位名称后加“(出席代表加姓名)”。

    2、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尽量不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若正文与签名脱离的,应当在正文与签名页处加盖企业的骑缝章。

    3、决议签署之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

    4、要求用A4纸、四号(或小四号)的宋X(或仿宋X)打印,可双面打印;多页的,应打上页码,加盖骑缝章;内容涂改无效。

    5、召集人非章程规定的第一召集人的,应在正文前增加一段内容用以说明公司章程规定的在前顺序的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人不履行会议召集和主持义务的情况。

    6、非全体股东签名的,正文前需注明以下内容:会议已于15日前以书面/电话/公告(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名,实际到会股东名。

  • 138人看过2024-01-01

    1、查阅的主体和提供查阅内容的义务人不统一

    2、查阅的时间和地点难确定

    3、对查阅的范围理解不一致

    《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而原始会计凭证是否纳入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范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查阅的方式不一致

    法律没有规定摘抄,仅仅是允许查阅,所以不能由股东摘抄会计账簿。这个看法是对法律的曲解。所谓查阅,其本来含义是包括查找、阅览、摘抄甚至复制的。如果说根据其前一款的规定,认为股东对会计账簿的查阅不包括复制的话,但绝不能得出股东不能摘抄的结论。面对繁多的数字记录,如果股东无法摘抄会计账簿,其所为查阅是没有任何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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