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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3
    股份转让具体包括了哪些内容
    (1)股权转让,即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
    (2)增资扩股,即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企业的股权重组,是其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的存续性;企业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的债权和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对股权重组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其拥有的企业的股权或股份所取得的收益,应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或扣缴所得税。中国境内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的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二)股票发行溢价的处理
    企业发行股票,其发行价格高于股票面值的溢价部分,为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应纳税清算所得。
    (三)以利润(股息)购买股票适用再投资退税优惠的限定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取的利润(股息)购买本企业股票(包括配股)或其他企业股票,不适用税法有关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四)股权重组的企业有关税务事项的处理
    对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后的营业活动应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进行税务处理。企业在股权重组后,依有关法律规定仍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或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对其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企业不得按为实现股权重组而对有关资产等项目进行评估的价值,调整其各项资产、负债及股东权益的帐面价值。凡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应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本规定第1条有关企业合并的“资产计价的处理”款项中规定的方法予以调整。
    2.企业按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可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股权重组后,企业就其尚未享受期满的税上优惠继续享受至期满,不得重新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3.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11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逐年延续弥补。
  • 100人看过2024-01-03

    股权转让每股净资产按照账面所有者权益合计该股东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来计算。股权转让通常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一般是以用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股东在转让股权时,股权的价格可由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也可请会计机构或评估机构来计算。

  • 100人看过2024-01-03

    股权转让与资产转让的区别及税收差异

    1、转让的客体不同。

    资产转让的客体为资产,股权转让的客体为股份。

    2、来源不同。

    资产来源于三个方面,即股东(出资人)对于公司投入的资本金、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积累的和通过举债所获得的资金来源。

    股权则不同,它只存在于公司中,不是公司制企业就不存在股份。

    3、交易的主体不同。

    资产的所有者是公司,股权的所有者是股东。

    4、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同。

    一旦转让活动被认为是资产转让,就应缴纳增值税,而如果被认定为股权转让,则不需缴纳增值税。

    5、获得的权利不同。

    资产收购获得是对企业全部资产的实质性经营权,即资产收购交易完成后,收购企业对向被收购企业已收购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存货等可直接或派人组织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并对所经营的资产享有绝对的处置权。

  • 100人看过2024-01-03
    合伙人股权一般是多少
    1、出资。如果所有合伙人都是同意按比例出资,各方资源优势基本相当的,则直接可以按出资比例分配即可。如只有部分合伙人出资,则应取得比没有出资的合伙人相对多的股权。
    2、综合评估每个合伙人的优势。对于具体情况,相应资源提供者,应占有相对多的股权。
    3、科学评估每位合伙人在初创过程中各个阶段的作用。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不一样,股权安排应充分考虑不同阶段每个合伙人的作用,以充分调动每位合伙人的积极性。
    4、必须要有明显的股权梯次,绝对不能是均等的比例。如果是三个合伙人,最为科学的比例结构是5:3:2。
  • 100人看过2024-01-03

      一、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股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所取得的所得要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一)计算股权成本的币种

      非居民企业股东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

      (二)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情形,如何确定股权成本

      如果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资本时的币种计算股权成本价,以加权平均法计算股权成本价;多次投资时币种不一致的,则应按照每次投入资本当日的汇率换算成首次投资时的币种。

  • 100人看过2024-01-0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怎么转让
    对于股东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转让的手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文件,修改公司章程,修改股东名册,更换出资证明书,到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 100人看过2024-01-03
    风险的防范与公证本身预防纠纷作用是相互融汇的。就代持股协议公证而言。首先是要求承办人员有强大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识,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从业的相关规定、地方政策等等。其次是协议内容的审查,结合前面所述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内外部关系及责任承担,对协议条款做出专业性、针对性的修改,就出资收益权、股东的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关联交易审查权、知情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明确的约定,有效预防和控制双方的法律风险。再次是公证谈话与告知,应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出详尽告知,特别是在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股权收益等方面,应针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分别告知,对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式做出事前告知。让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确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预防双方纠纷的发生,从而控制公证自身的风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只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的话,只要满足公司法的相应解释,就可以有法律效力了,并不是说一定要办理公证

  • 100人看过2024-01-03
    风险的防范与公证本身预防纠纷作用是相互融汇的。就代持股协议公证而言。首先是要求承办人员有强大的知识,包括但不限于法律知识,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特殊人群从业的相关规定、地方政策等等。其次是协议内容的审查,结合前面所述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内外部关系及责任承担,对协议条款做出专业性、针对性的修改,就出资收益权、股东的身份权、参与重大决策权、关联交易审查权、知情权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做出明确的约定,有效预防和控制双方的法律风险。再次是公证谈话与告知,应针对不同性质、不同行业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做出详尽告知,特别是在公司股东权利的行使、股权收益等方面,应针对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分别告知,对双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式做出事前告知。让协议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就明确自身可能面临的风险,预防双方纠纷的发生,从而控制公证自身的风险。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只要签订的代持股协议的话,只要满足公司法的相应解释,就可以有法律效力了,并不是说一定要办理公证

  • 100人看过2024-01-03

    不一定要公证,可以视情况而定。

    我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无违法事项,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是有效力的,是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

    公证形式只是其中一种,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 100人看过2024-01-03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瑕疵股权可以转让,股东转让股权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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