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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一是关于其他股东的同意问题。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实践中对此存在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过半数股东同意是决定性的前提条件,否则不得转让。此时,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除非股东愿意受让,或者过半数股东同意,否则,不得转让。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如果未达到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则不同意的股东有义务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转让。此时,股东转让出资是相对自由的:要么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要么迫使其他股东受让。因为法律有关同意的规定并非意在剥夺股东的转让权,而在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所以即便不到半数的人同意转让,也不意味着转让人就不能转让股权,只是意味着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可能超过半数。在具体操作上,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也就是说,公司股东要么同意,要么不同意,既不同意又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同意意味着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同意意味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二是关于转让人的告知义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转让事项究竟是指股权转让价格,还是包括与股权转让有关的所有事项,抑或是转让方应当提供与拟受让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文本?着眼于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角度,告知事项应仅包括如股权转让价格、受让人的信息、转让股权的比例等股权转让的意向性内容,而非一个完整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全部内容。

      三是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问题。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主张,如何理解同等条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之所在。一般认为,“同等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价格条件,二是价款支付条件。其中,价格条件是首要的,它往往决定着承租人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价款支付条件则是次要的,例如承租人的分期付款的要求相比于第三人的一次性付款条件显然较弱,则对于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要求可以不予支持。

  • 100人看过2024-01-05

      1、公司原股东会关于转让股权的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必须明确:

      (1)如何转让

      (2)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3、公司新股东会决议

      (1)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2)重新选举董事、监事人员(如董事发生变化须提供董事会决议选举董事长,如原董事会成员不变的也须说明原董事会组成人员不变);

      4、向私营企业或自然人转让股权的须提供验资报告、交割单如属全民、集体企业及交割合同;

      5、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新股东身份证原件;

      6、股东选举董事、法定代表人决议;

      7、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8、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9、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10、新股东承诺书;

      11、新法定代表人照片、简历

      12、新股东身份证明,非当地户籍的需要暂住证,法人股东需要经工商局签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3、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100人看过2024-01-05

    根据国税函的规定,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未分配利润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换言之,税务部门认为股权受让方所支付的对价中当然包括未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分别享有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和批准利润分配方案的权利,在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批准之前,公司的股东无法行使股息分配请求权,这也是《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赋予股东在特定情况下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的原因之一。至于股权何时有权请求支付利润,根据相关案例,存在合法有效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是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得到支持的前提条件,如果存在合法有效的股东会议决议,此时股东行使的是股息给付请求权。

    反之,如果股东在转让股权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有关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通常无法得到支持,在上述法院判决中得到确认。未分配利润是股东大会未做分配的利润,属于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在分配之前属于公司的资产,是股权的对象,而公司的股东可以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因此一旦转让股权,股东便不再享有这一部分权益。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当公证申请人申请办理的继承权公证,遗产涉及股权时,承办人不能按照办理一般财产继承的步骤和思路去承办,当然办理一般财产继承所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也是要的,这些材料主要有:

      1、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即全部合法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火化证、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3、亲属关系证明。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

      4、若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关股权代持的协议是双方所有约定的基础,一旦股权代持协议被认定无效,那么代持行为基本上也会被认定不存在,除非实际投资人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代持关系。

    只要合同双方订立的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就是有效的,这是法律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是指: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中外合资股权转让一般程序和条件。中外合资股权转让一般程序和条件的具体规定如下: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向其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投资者股权变更申请书;

    (二)企业原合同、章程及其修改协议;

    (三)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变更的决议;

    (五)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

    (二)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三)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四)受让方根据企业合同、章程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七)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八)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 100人看过2024-01-05
      虚假出资股东进行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下列相关规定: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其他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 100人看过2024-01-05
      不一定。股权转让价格确定的原则是在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条件下,由转让双方议价确定的。股东的原出资额只是确定转让价格的参考方法之一,不是唯一标准,转让价格更多地是参考公司目前净资产、财务现况、无形资产以及今后的预期利润、发展前景、行业状况、业绩预期等。
  • 100人看过2024-01-05

      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鉴于:

      1.甲方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A公司______的股权;

      2.甲方为乙方股东;

      3.甲方拟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

      因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股权托管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全部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

      二、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后,全权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具体权限包括:

      1.代表甲方出席股东会,参与A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2.代表甲方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5.其他依据法律和甲方授权而享有的股东权利。

      三、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代表甲方行使股东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

      1.遵守A公司章程;

      2.对A公司和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3.依法定程序行使上述权利;

      4.其他依据法律和本协议应履行的义务。

      四、A公司向股东分配红利时,作为委托经营的报酬,乙方可分取甲方每年从A公司获得红利总额的___%。

      五、在乙方向甲方增资配股时,甲方应在与乙方协商的基础上,首先以其在A公司中的股权置换乙方新发行的股份,直至乙方获取甲方在A公司中的全部股权。

      六、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有关约定。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

      七、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

  • 100人看过2024-01-05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股东转让股权,其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效力。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多个股东要求购买股权的,应当按各自持股比例受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人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公司未及时召开股东会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分别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请求其在确定的期限内答复。请求答复的期限一般不应当少于30日。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

    4、(指定受让)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公司应当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指定异议股东购买拟转让的股权。

    5、公司指定购买30日内,异议股东应当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其价格条件不能协商一致时,当事人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不同意向非股东转让股权,但公司在股东会议结束之日或者请求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未指定受让股权,或者被指定受让的股东在公司指定30日内不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签订协议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向非股东转让股权。

    7、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未向其他股东通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而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或者与非股东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价格或者其他主要条件低于向其他股东告知的价格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前款股权转让合同被撤销之后,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协商确定的价格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购买股权;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未向其他股东告知转让价格等主要条件,或者合同价格等主要条件低于告知的价格或者条件的,其他股东可以主张以该股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价格等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

    8、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一年后,股东主张撤销前款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主张优先购买部分股权,导致非股东因份额减少而放弃购买的,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可以要求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受让全部拟转让股权,其拒绝受让全部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10、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人将转让股权价款用于补足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1、转让股权价款不足以补足出资,转让人又未继续补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请求转让人补足出资或者在出资不足金额及利息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受让人以转让标的瑕疵或者受欺诈而主张撤销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3、名义出资人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出资人赔偿因股权被转让所造成的损失。

    14、实际出资人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如不能证明受让人为非善意,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15、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转让股权所属公司的,应当通知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6、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购买权而产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时不包括拟受让股权的非股东的,应当通知该非股东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7、股东转让国有股份的,应当对国有股权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评估的不影响股份转让协议的效力。有关权利人主张补充评估并补足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因为须补足的差价款过高而主张撤销转让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8、当事人以股权转让导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一人而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9、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以干股或者技术股形式奖励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相应提高了公司注册资本,且资本金从资本公积金中列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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