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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8人看过2024-01-28

    1、首先确定公司要退出的股东以及新加入的股东信息

    2、进入工商企业登记e窗通服务平台系统

    3、点击主体办事登录系统

    4、下面是需要用一证通“数字一证通”或者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扫码才可以

    5、登录进去以后点击主体变更

    6、最后按照信息填写就好了,注意经办人是需要去工商局教纸质材料的人不可以更换。

  • 126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股权为质押标的物设立的质押。

    2、股权质押是关于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是股东大会决议的范围。

  • 125人看过2024-01-28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股权质押中的质押属于担保物权。和我们常见的抵押不同,质押需要转移和占有质押物,而抵押不用。而且不动产是不能拿来质押的。
  • 138人看过2024-01-28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将股东的基本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到工商机关将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登记。股权继受取得的,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并到工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权登记,通过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四种形式表现出来。理论上存在股权的交付与移转,以出资证明书的交付为准,或者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或者以工商登记为准。出资证明书的证明效力弱于股东名册,因其不是法律承认的流通证券形式,不能像股权证券化的股票那样具有设权证券的功能,不能通过交付出资证明书或者背书方式产生股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股权的移转不以交付出资证明书为准,而以股东名册记载为准。
    登记根据其目的和功能,可以将登记行为分为设权性登记和宣示性登记。设权性登记,是指不经登记就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例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如果未经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能存在,不能与其他市场主体进行各类交易活动。登记赋予了公司成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宣示性登记,是指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存续并不因登记行为的行使与否而受到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有效存在,登记与否只是产生善意第三人是否能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 221人看过2024-01-28

    (一)股东与公司之间资格确认纠纷

    1、隐名股东与公司间资格确认纠纷

    该类纠纷的实质是隐名股东要求在公司显名的问题,即隐名股东向公司要求直接拥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各项权利,要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情形。

    对此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及《九民会议纪要》第28条有明确规定,这里面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的认定: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合同效力问题

    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至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根据最新的《民法典》合同编第144条、146条、153条、154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也就是说,如果不存在上述《民法典》中规定的无效情形,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订立的合同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2)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关于投资权益的归属问题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意味着对于公司而言,公司履行义务只针对名义股东,但实际出资人可以向名义股东请求应取得的权益。

    (3)隐名股东想要在公司进行显名登记需要满足的条件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隐名股东如果想要显名登记,需要经过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如果其他股东不容易就无法办理显名登记。为保障隐名股东权利,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股东出资不到位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对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是否享有股东权利作出了明确规定,股东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其依然具有股东资格,但是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未出资到位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可以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是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的除名制度。对于该股东,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瑕疵出资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瑕疵出资包括货币财产瑕疵出资、非货币财产瑕疵出资、股权瑕疵出资三种。关于股东瑕疵出资行为如何补正,实务中股东瑕疵出资并不不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瑕疵出资股东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经过工商注册登记后,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除权程序,应当认定该瑕疵出资股东具有公司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但其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由于当事人并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4、员工股东离职与公司间资格确认纠纷

    实践中员工持股常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职工可以成为股东,且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还有一种情况是职工购买员工内部股,取得公司发放的股份成员证,但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对于第一种情况,员工在职时是公司法规定的真正意义上的股东,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种情形公司章程中一般会作出明确限定,只有该公司的职工才能成为股东,会设置“强制离职股东转让股权”条款,对员工股东离职时公司收购股权的价格作出约定,且公司收购股权后,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公示。

    对于第二种情形,职工购买员工内部股,取得公司发放的股份成员证,由于该股份成员证并非公司股东出资证明书,也非公司股份转受让证明书,同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公司股东名册也未发生任何变化,故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据此认定该员工为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

    (二)股东与股东之间资格确认纠纷

    1、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该情况同本文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隐名股东与公司间资格确认纠纷的情况相同,不再赘述。

    2、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之间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资格纠纷主要是涉及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未就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侵害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但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被侵权的股东不能单独提起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之诉,而应当同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

    3、股东之间因出资产生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持有股权的比例一般与其实际出资比例一致,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内部也可以约定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在公司注册资本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各股东的实际出资数额和持有股权比例应属于公司股东意思自治的范畴。

    如果各股东事先约定了不按实际出资比例持有股权后又反悔的,如该约定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股东按照约定持有的股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资格确认纠纷

    1、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资格确认纠纷

    一般来说,在公司债权人对于公司股东的认定上,应以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准,该登记对善意第三人具有宣示股东资格的功能。

    对于公司外部债权人而言,其对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名义股东是对外承担债务的直接责任人,其责任范围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因股权转让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如果股权转让之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也就是说,原股东出现一股多卖或者在股权转让后又以其他方式处分股权的,对于该行为是否有效的认定,在于审查第三人是否满足善意取得的条件。

    (四)公司与第三人之间资格确认纠纷

    1、公司与已故股东继承人之间因继承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先,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享有股东资格。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不能以未办理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对股东资格进行抗辩。

    其次,允许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继承办法。有些公司出于对公司管理规范、经营模式的考虑,在公司章程中会对股东资格的继承作出限制,继承人只能继承该部分股权的财产权,而不能直接成为公司股东,如果想要成为公司股东,则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是虽然继承了股东资格,享有股东的其他权利,但是对其表决权作出一定限制。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股东死亡后继承事实发生时,修改公司章程禁止继承的决议是无效的。

    2、公司与离婚股东配偶之间因股东离婚导致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股东与其配偶离婚时,股东享有的公司股权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配偶可以获得股权的财产性权利在实务中并没有争议。关于配偶是否可以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当然获得股东资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3、公司增资中关于投资人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过股东会决议,且股东会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实务中即使投资人与持有公司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大股东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但如果该增资行为未经过股东会决议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会因程序违法,导致增资协议成为无效或者可撤销,投资者也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 125人看过2024-01-28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

    1、股权登记日:在这一天收盘时的持有者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2、除权除息日:这一天开始,上一次分红结束,买入者不再享有以前分红.

    除权除息是指上市公司派发给现金股息或红股股息时,将股票市价中所含的股东领取股息的权值扣除而进行的一种价格调整。

    一般在除权日的当天,会有一个除权价,它是相对于股权登记日明显降低了,这并不是市场上股价下跌,也不意味着在除权日之前买入股票的股东因此而有损失等。相对于除权后“低价位”买入股票但无权分享红利的股东而言,在“高价位”买入但有权分享红利的股东,二者利益、机会是均等的,后者并无何“损失”。

  • 267人看过2024-01-28

    个人之间转让股权要交什么税

    人转让公司股权必须缴纳以下两种税:

    1、印花税。税率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万分之五,计税依据为双方书立的合同金额。

    2、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固定的20%,重要的是要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为:股权转让价-股权取得初始成本-与转让股权相关的合理费用(如前文缴纳的印花税,以及可能发生的公证费。)

    另,友情提醒,有些纳税人企图通过双方协商,签订低价合同以达到避税目的,这不是合理避税,这是偷逃税,是违法行为;况且也不可能得逞,低价转让股权必须符合法定情形。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税法还规定对偷逃税款处50%至五倍罚款。

  • 145人看过2024-01-28

    一、股权转让注意什么事项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通常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该是公司股东,受让方则可以是公司的其他股东,也可以是公司股东外第三人。

    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公司股东在对外第三人转让股权之前,必须要先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

    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

    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

    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

    6、受让人应该尽可能的了解受让股权的信息,以确认受让股权是否存在问题。

    7、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作出相应的保证及承诺。

    8、应该及时至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股权转让后原债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公司的债务与股东个人无关,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负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负担条款予以约定。

    对于出让方故意隐瞒真相,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批露既有负债或潜在负债的,属于违反信息批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出让方有关公司债务的陈述与保证义务。当发生债务追索时,将严重影响受让方的股份转让合同的利益和预期的收益。股权的受让者可以向法院进出诉讼要求原股东进行赔偿

  • 118人看过2024-01-28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188人看过2024-01-28

    1、股权转让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

    2、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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