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适当的确认,上市的时候要求股权清晰、不存在争议。
公司上市条件:
一、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三、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35.
四、在公司拟法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
五、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总额的百分之25.
六、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七、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百分之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百分之20.
八、公司近三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法人挪用公司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一般可以分为以下的两个方面,具体如下:
1、挪用本单位资金的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以上的,就属于刑法里认定的数额较大;
2、如果为进行非法活动,而挪用本单位资金金额在5000到20000元以上的,那么公安机关就可以进行立案追诉,行为人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1、股东权是一种社员权;
2、股东权内容具有综合性;
3、股权是出资者的权利,即出资者通过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取股权,成为公司股东;
4、股东权的其他特点。
提起代位诉讼应符合如下要求:
1.提起诉讼的原告须是公司股东,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具备股东资格,在提起诉讼和进行代位诉讼时始终保持股东资格;
2.股东在提起代位诉讼时应向监事会提出申请,必要时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只有在申请被拒绝后才能代位诉讼,此为代位诉讼的前置程序;
3.由于代位诉讼的判决效力直接归属公司,因而公司既不能置身于案外,也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宜列公司为名义上的被告,不得积极支配诉讼。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只有在分红时,才交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是20%。现在实行的是减按10%征收。被投资企业是扣缴义务人。公司的法人股东,按照所得税税率的差额补交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股权转让的受让人支付受让资金后,公司未向其签发出资证明的、未将其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未将其作为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出资人或者受让人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履行签发、记载或申请登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双方约定一方实际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且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的,如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份财产利益,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一、股东的绝对知情权
股东对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三会”决议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享有绝对的知情权,公司应无条件地根据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这是股东作为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公司的控股股东也不得利用其控股优势作出对股东上述知情权的任何限制,否则是违法而无效的。
二、股东的相对知情权。
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故股东的查账权系相对知情权,受以下因素的限制:第一是行使权利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说明查账目的;第二是公司有可能以股东查账的目的不正当为由而拒绝;第三是公司可能对股东查账后的信息获取形式予以限制,如只许查阅而不许摘抄和复制等等。
那么,如何界别股东查账目的的正当性呢有的公司法理论认为,之所以设定此项限制是为了防止公司商业秘密的泄漏。我们认为,公司商业秘密被本公司股东知晓并不属于法律上的“泄密”,公司法如此设置主要是考虑到股东知晓后是否会进一步作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不是“知晓”本身。公司在作出拒绝查账的决定时的合理理由包括:
1、是否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出卖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可能,
2、是否存在股东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公司有着利益竞争关系的业务等等。但出于对非法信息的保密需要而拒绝股东查账的,如对有关商业贿赂或偷税漏税等信息的记载显然不能构成合法和有效的拒绝理由。
三、司法判断是知情权限制条件是否合理的终局机制。
股东认为拒绝查账理由不当的,可以诉请法院审查公司的拒绝决定是否有充分和合理的理由。如果公司举证不能,则应当判令公司限期提供查阅。且股东的此项诉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为股东的知情权在公司整个存续期间均享有,不能因为时效的经过而灭失股东的此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