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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05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根据《公司法》第34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享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全面了解公司情况的首选方法。股东的这些权利是法定的,公司不能拒绝。

    股东查阅到这些资料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股东如果认为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中小股东如果认为有此必要的话,可以根据《公司法》第34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目的后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或者未在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公司的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或者在中小股东认为有召开临时股东会必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当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应当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以免因程序问题而前功尽弃。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2的规定,股东依法享有转让自己所持股权的权利,依法行使转让权也是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根据该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这一规定,当一股东决定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除此之外别无选择。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当公司部分股东根据《公司法》第72条、73条的规定转让其股权时,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如果你想继续作该公司的股东,并想提高持股份额时,应当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一定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150条、第152条、第153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述行为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00人看过2024-01-05
    1、作用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2、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不能直接确定出资额;

    3、必须注意权衡接受股权的收益和风险,不能接受风险与收益不相配的股权;

    4、股权出资可能出资溢价的问题,财务处理手续复杂,需要事先约定;

    5、必须注意接受股权的市场应变能力;

    6、投资人用以出资的股权属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还应当报经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机关批准

  • 100人看过2024-01-05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股东有两种途径:一是公司增资,新增资本的全部或部分由新股东认缴;二是原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部分股权。

    第一种,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须由股东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种,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东的途径有:定向增资;发行新股;股份转让。

    定向增资、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同意,且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份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自由转让,无需经过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同意。

  • 100人看过2024-01-05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资格获得公司确认的意思表示并不仅表现为股东名册,还广泛地表现在公司向股东发送的参加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股东受领公司分配的股利的通知等。即使某公司没有置备股东名册,倘若公司向某人多次分配股利、多次发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多次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也应解释为公司确认其为股东的意思表示。

  • 100人看过2024-01-05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在与对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处分的不是股东自己的利益,而是公司的利益,这样的调解协议就有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比如股东由于道德风险被对方当事人所“俘获”,不以公司利益为重,在协议中随意作出妥协和让步,使公司利益受损;甚至侵害人与公司部分股东串通,让部分股东提起诉讼,然后在诉讼中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取得民事调解书,并以此阻断公司或其他股东行使诉权。

    在调解协议损害了公司利益时,该协议应当无效,法院不能确认其效力。所以,在股东代表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为了让公司的意思能够得到充分的体现、最大程度维护有限公司股东的利益,调解协议除了由董事会代表公司表示同意外,还应当由公司中除提起代表诉讼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表示同意。在公司和股东全体均同意且调解协议没有他其他违法事由时,法院才能对调解协议进行确认,也才能相应地制作民事调解书。

  • 100人看过2024-01-05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 338人看过2024-01-05

    一、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新公司首次召开股东大会的流程怎么走

    二、时间地点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三、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四、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一)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二)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六、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一)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二)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三)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四)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五)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 100人看过2024-01-05

    从法律角度看,这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然受让该瑕疵股权的情形下,该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二是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

    对于创立股东未足额缴付出资,在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股东是否应当补足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并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该问题的处理不一。但是,在本案中,Y的原股东未履行对A公司的出资义务,而Y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受让原股东的股权时,对于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存在瑕疵等情况是明知的,而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予以确认,Y因而继受了资本充实的义务。因此,Y应当对A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即应向A公司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

    对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其股东权利是否应当受到相应限制,我国公司法也未作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但是,《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从公司法的规定看,股权分红的权利和优先认缴出资的权利均依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若某股东虽然认缴了出资,但并未实际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则该股东只能以其实际出资所占比例行使上述权利。《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虽然该条并未明确该出资比例是认缴的出资比例还是实缴的出资比例,但是,参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此处也应是指实缴的出资比例。因为虽然股东出资不到位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取得,但是,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应当是对等的,股东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来行使。因此,从《公司法》的立法精神看,对于出资存在瑕疵的股东,其股东权利应当受到限制。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下,其分红权、优先认缴出资权以及表决权等均应当受到相应的限制。

  • 115人看过2024-01-05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来源是股东会的授权,因此在理论上除了基于股东会人身属性的权利外,其它权利都是可以授予董事会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

  • 126人看过2024-01-05

    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要求没有特别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股东完成出资后就取得股东资格。

    一、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二、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超过5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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