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变更的做法:
1、取得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以及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证明;
2、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4、携带相关材料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公司变更登记。
公司进行债务融资的,公司需要召开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表决是否进行债务融资,表决通过的,可以债务融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我国民法典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按公司法股权转让的规定执行,公司法规定,将股权转让股东以外的人时,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设立及转让限制】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必定要参与经营管理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被允许成为普通合伙人,必然有违民法设立行为能力的宗旨。所以,普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但是,普通合伙人的行为能力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变化,如果在有限合伙存续期间,普通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普通合伙人死亡后其继承人为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合伙协议规定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转换为有限合伙人如果合伙协议未予规定的,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后可以转换为有限合伙人。
另外,作为自然人的有限合伙人是否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呢,如果限制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必然不利于其财产的保值增值。由于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务执行,并且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完全可以允许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公司将持有的股权出质为债务担保时,需要全体股权决议通过才能质押,如果股东质押自己股权不债务担保的,不需要全体股东同意。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没有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新《证券法》和新《公司法》规定,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的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因为股东人数200人以上的股份公司为公众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1、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