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协议是公司股东为成立公司而签订的协议书,一般被称为“公司设立协议”。这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出资人为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署的合同。
2、投资协议是投资活动中,投资人投资一定数额的款项获得被投方企业的公司股权或合伙份额,以期获得一定的收益分成,为了明确投资方和被投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会签订书面的投资协议书,就投资价格、付款、投资方的特殊权利、被投方的经营管理等各方面内容进行约定。
1、公司清算后,要不要追诉股东,要看股东是否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如果出资不实的,可以要求股东如实缴纳出资。
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票质押在股市中是属于一个中性的消息,可能利好也可能利空,通常用于质押的股票需要是业绩优良、流动性较好的公司股票,股票质押可以说明该公司目前缺少资金,需要进行融资,但也可以表现出公司短期内可能需要一定的资金来进行项目投资、经营。一般股票质押有以下几种利好利空的可能:
1、大股东质押股票融资,资金的流入使公司经营业务变好,公司积极开拓新项目,盈利能力大增,刺激企业短期内的股票上涨,是一种利好消息。
2、如果上市公司本事的财务状况非常糟糕,债务沉重,利息支出无法承当,企图用股票质押融资来还清债务的话,那么就是利空消息。
3、首先这种交易解决了公司的融资需求,股票质押大多是在股东有迫切资金需求,但由于个人不愿意卖股套现或者因为股东所持有股票尚在限售期内无法进行上市流通交易,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一段时间内融入现金,选择质押式回收方式不但能够保住控股地位又能筹到资金。
4、应该从多方面考虑股票质押式回购,不能单一片面的看待这个问题。股票质押式回购算是一个中性的,短期看是利空,中长线要看投资股票的增长态势,如果增长态势较好、前景可观,中长线则是利好。
总公司可以撤销分公司,撤销分公司也是需要开股东会议的。注销公司的条件如下: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可申请注销。
总公司可以经下列程序撤销分公司:
1、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撤销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经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材料;
3、经登记机关审核后,就可以办理注销登记。
1、法律对公司设立的程序以及条件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并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应当遵行私法中普遍存在的“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即《公司法》并没有明文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
2、发起人的主要责任就是财产责任,只要具有规定的财产出资就可以依法承担责任,这种财产责任的承担与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关。
3、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对股东无影响。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公司法》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股权激励方式常见的有如下几种:
1、股票期权。是允许激励对象在未来条件成熟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的权利。
2、限制性股票。当业绩目标达到后则公司将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无偿赠与或低价售与激励对象。
3、股票增值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享有在设定期限内股价上涨收益的权利。
4、分红权/虚拟股票。
(一)不能同时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与申请法院清算公司。只能在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由公司自行清算或另行申请法院清算。
(二)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股东可以请求法院保全公司财产或作相关证据保全。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予以保全。
(三)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只能被列为第三人。
(四)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后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五)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和公司清算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