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出资不足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的股东需要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
3、股东出资不足的,其股东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有必要的话可以向公司申请减资。出资不足股东在公司出资比例虽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确立的出资额进行确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比例足额行使股东权利,回答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股东退出公司的理由不是法定的,但股东的退出方式主要是:
1、股权转让
应该说是最便捷的退出方式,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股东,那么可以直接转让。如果是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则需要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公司股东还拥有优先购买权。
2、公司减资
通过公司减资来实现股东退出,其实质是公司回购了退出股东的出资。也就是说,公司以其减少的注册资本购买了股东的出资从而实现了股东的退出。
3、要求公司回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要求公司回购股权是需要满足的条件十分严格,而且,即便满足上述条件,如果与公司在收购价格上谈不拢,还要向法院起诉,因而不到不得已,一般不要以此种方式退出。
4、解散公司。
5、破产清算退出。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一般来说,法人和控股股东不应该是同一个人。法人指的是对公司相应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一定要承担公司的民事义务。但是控股股东一般指的是具有公司股权50%以上的决策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一般具有一下特征:
第一,法人不是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是一种集合体,是由法律赋予法律人格的组织集合体。
第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和行使民事权利,设定和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第三、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有自己独立的权益,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区别法人组织和其它组织的重要标志。
可以退出,方式如下:
一、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公司的股东退出公司需要办理手续为:第一、应该先由公司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转让股权;然后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再办理有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和股东名册变更手续。第二、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二)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委托书及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股东会会议决议;
(四)修正案;
(五)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六)向原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的,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
相关对策
一、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账簿查阅范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查阅的对象进行列举式规定,但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将会计凭证纳入到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内,是现阶段规范公司治理现状的必要举措,也是能从实质上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监督效能和其他权利的行使。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公司不诚信经营行为,出于“上市”、逃税等目的,蓄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一些公司存在多本会计账簿,这些账簿上反映的信息,有的是真实的信息,有的则是虚假信息,对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来说难以辨别真伪,即使专业会计人员在只看会计账簿的情况下,有时也难以分别真假。若只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一概不允许查阅作为会计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将难以保证股东对账簿查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将流于形式。日常的会计流程,是先查阅账簿,而后根据账簿的内容核对相关会计凭证,然后发现会计账簿存在的问题,将会计账簿查阅权内涵延伸到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价值取向是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而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经济活动的书面材料,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财务状况的最为直接的材料,是中小股东防止公司大股东侵犯其权益的手段,故对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一并予以查询,符合该法条的本意。
二、明确材料缺失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公司法应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作为提供相关材料责任主体,在无法提供材料时,必须说明原因,根据不同原因情形,法律明确责任方式。比如属于违反会计法制度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是属于公司制度不完善所致,建议由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属于故意拖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
三、结案方式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此类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完毕和强制履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结案方式都是属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可以顺利执行的情形,但在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只能提供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并如期实现结案目标?在执行该类案件过程中遇到不能提供或者部分提供这种情形,应属于执行不能情形,应要求被执行人说明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原因,根据原因采取上述第三项所述对策追究责任主体相应的责任,并对案件做终结执行裁定。
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侵权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直接诉讼。在这种诉讼中,原告为股东,被告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派生诉讼。派生诉讼简单来说就是,在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应由公司来起诉,但由于各种利益关系或其他原因,公司不起诉,这时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股东可以自己提起诉讼,这时原告是股东(正常情况下原告应是公司)。之所以确定这样一个制度,是因为公司往往被大股东所控制,如果他们侵害公司利益,实际上是损害小股东利益谋取个人利益,他们是不会让公司对自己提起诉讼的。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如何执行
股东知情权诉讼判决,指股东提起知情权诉讼后,法院支持股东的知情权诉请,判决公司履行一定行为的执行。依照《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所以由此可知,股东查阅的不仅仅局限于会计账簿,据已做账的原始会计凭证也纳入了查阅范围之内。
《公司法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即规定的是在材料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或者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人民法院可以依股东的诉求依法要求公司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建立并提供相关材料给股东查阅。但如果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的条件,则公司的相关人员需要另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