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同签订的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需要区分几种情况来处理:
1、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签订金额付款,如果是付款金额少于签订金额,一般会构成违约。如果是付款金额多于签订金额,多出的部分属于另一方的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2、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双方在履行过程中达成合意的调整。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市场价格的变化,双方进行沟通后达成共识,对合同签订金额进行了调整。那么此时不一致实际是合同双方共同对金额的调整,属于合同内容的变更,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3、合同签订金额与付款金额不一致,是合同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政府定价自行调整付款金额的结果。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约定中,赋予合同一方在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达到一定条件下,可以依事先约定的方法调整付款金额。比如合同约定,如果某交易所市场价格连续3天价格在10元以下的,合同一方可以将付款金额调整到10元。此时付款金额与签订金额不一致,实际是一方依合同约定授权调整金额的结果,符合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不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
股权登记日是指董事会规定的登记有权领取股利的股东名单的截止日期,股权登记日通常在股利宣告日的两周以后,在股权登记日拥有公司股票的人能够分得股利。
股权登记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就是除权日或除息日,这一天购入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公司此次分红配股。如果投资者想要获得某一家上市公司的分红,就要弄清股权登记日的时间。
隐名股东能不能直接起诉公司。隐名股东既非登记股东,又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其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了股东身份,直接起诉公司的,法院不支持。隐名股东需要先通过诉讼确认其股东身份,再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即隐名股东在显名化后才有资格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股权的分配多数是采用三种分法,平均分配、绝对控制、差异化分配股权。
1、股权平均分配意见不统一时决策效率低,优点是共担风险,共享利益;
2、绝对控制优点在于决策高效,但风险比其他两种方法更大;
3、差异化分配股权结合两种方法优点,当前市场普及率最高。
股权可以出资成立新公司。
依据法律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企业合并的程序包括:
1、合并各方就合并的意向和有关事项进行磋商。
2、合并各方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3、合并各方缔结合并契约。
4、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合并各方分别召开各自的股东会议,通过合并决议。
6、合并各方联合发出合并通告。
7、合并备案。
8、召开公司合并报告会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清算期间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在公司清算期间如果股东需要提起代表诉讼的,可首先向清算组提起书面请求要求他们提起诉讼。因为在清算期间清算组的职能类似于公司董事会。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
(2)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