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如果没有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
如果导致需要解雇员工的,则按照员工在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补偿,员工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作作为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申请办理有关股权登记手续,应当提交的材料:
1、以股权出资的投资人签署的股权认缴出资承诺书;
2、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股权公司印章);
3、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4、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6、公司章程;
7、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
8、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9、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11、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3、公司住所证明。
对于工商登记机关应履行的相关程序为:应当办理标注和登记手续。一是股权所在公司,工商机关应当为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办理变更登记,由投资人变更为被投资公司;二是拟投资公司,工商机关应当办理拟投资公司的设立登记或者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以及投资公司实收资本变更登记。
1、明晰股权结构
在充分注意到前述法律问题后,应就被收购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如审阅被收购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合同、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等必要的文件。审慎调查,明晰股权结构是为了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合同各方均符合主体资格。避免当合同签订后却发现签约的对象其实不拥有股权的现象发生.
2、资产评估
明晰股权结构,确认转让的份额后,应请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所对被收购公司的资产及权益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报国家有关资产评审机构批准确认。
3、相互保证和承诺
股权转让合同的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2)、保证参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合法有效(3)、保证其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4)、如股权转让合同中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出让方应当保证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系经合法方式取得,并合法拥有,可以被依法自由转让(5)、出让方应向受让方保证除已列举的债务外,无任何其他负债(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同样,股权转让合同受让方也应向出让方作相应的保证:(1)、其主体资格合法,能独立承担受让股权所产生的合同义务或法律责任(2)、保证支付股权转让的资金来源合法,有充分的履约资金及资产承担转让价款。
4、确定转让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转让的条件。转让的条件中可包含:出让方同意转让股权的同意函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会一致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受让方同意受让股权的同意函评估结果已获资产评审中心批准确认出让方向受让方提供关于股权转让的全部文件资料、法律文件、帐目及其他必要文件材料有关合同报相关的审批机构批准。
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股权质押标的物,就是股权。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必须是出质人有权处分的,二是必须要有财产性,三是具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目前,尽管我国理论界对于股权的性质一直存在争论,对其概念的界定也未统一过,但股权兼具前述的财产性和可转让性两种属性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因而股权是一种符合条件的标的物。
1.申请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时,税务部门进行税务注销预检,检查纳税人是否存在未办结事项。
2.申请注销企业登记。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和税务机关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有分支机构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3.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当自办理企业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和其他有关注销文件,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清缴社会保险费欠费。
4.申请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涉及海关报关相关业务的企业,需要进行。
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的资料如下:
1、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文件;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3、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6、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