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无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被吊销不注销的公司法人和股东,首先在5年内不能再当股东或者法人注册新公司。
2、公司如果被税务吊销,将来这些股东或者法人到税务部门登记自己相关名下的公司时,税务局将不会给进行税务登记。
3、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公司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将企业资产转移的,要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按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3、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解散公司之诉的规定:
1、解散公司诉讼的申请主体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2、申请解散事由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股东解散公司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定,只有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才能成功解散公司。
1、共同制定章程的权利;
2、签订股东协议的权利;
3、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追究未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4、获得出资证明书的权利;
5、股东获得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权利;
6、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权利;
7、及时请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东身份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权利;
8、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9、合理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0、提请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
11、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按约定分配红利和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12、获得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13、要求公司按照章程分红权;
14、参加股东会的权利;
15、代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16、义务主体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义务的,代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的权利;
17、有监督股东会按程序正常召开的权利;
18、对股东会会议记录记载真实性进行监督的权利;
19、有按出资比例或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20、股权依法转让权;
2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享有优先权;
22、反对决议的股东享有要求公司收购权;
23、公司不收购股权向法院起诉权;
24、股东资格继承权;
25、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权;
26、参加清算组的权利。
1、股权转让纠纷的处理方法如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所以只要股东切实履行了自己的出资义务,即不用偿还破产程序完成后的债务。
但是,如果股东为公司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未经清算就自行终止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