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受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丙方(受让方):
鉴于公司系由共同成立的公司,转让方甲持有目标公司%股份,转让方乙持有目标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金为万元并于年月日成立企业;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乙方有意出让其所持的有限公司其中的的股权;丙方为自然人,且愿意受让甲、乙两方的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2、乙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意受让乙方所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权。
4、有限公司董事会已就甲乙丙三方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5、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6、甲乙丙三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定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甲方,住,身份证号码:
1.2转让方乙方,住,身份证号码:
1.3受让方丙方,住,身份证号码: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2乙方将其持有的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
3.3丙方同意接受上述甲乙两方股权的转让;
3.4甲乙丙三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有限公司截至年月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5甲乙丙三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万元;
3.6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日内,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乙两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乙方各自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丙三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丙方即具有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丙三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乙方应对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各自在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乙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乙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三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三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丙方持一份,公司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乙方:(签字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坐过牢的人做股东对公司有影响。
1、有影响的是法定代表人。
2、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三这两个法律要求的一个是名称一个是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均无关系。
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
股东因为实际的投资没到位将股权转让会有哪些惩罚
在此情形下的纠纷,一般也存在两类。
一为股权受让人以出让人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或确认其为无效;
二为公司债权人发现注册资金未到位,而要求出让人、受让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且前一纠纷往往因后一纠纷的发生而引发。在这类纠纷中,对于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也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审判实践中,应具体考察出让人对受让人是否构成欺诈来确定合同效力或是否属可撤销合同。
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这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保护合营相对股东的权利而作的制度设计,同样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和设立法人的中外合作企业。
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股
(一)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公司章程对股份转让的规定优先
如果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较公司法更加细化,则按照公司章程来转移股权。
股东申请退股
(一)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发起人应与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连带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需具备两个要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存在不能清偿的债务。
债权债务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全面履行其义务;可以在通知债务人后,转让其债权;或者债务人也可以在获得债权人同意后,转让其债务。
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1、强制收购:即收购者在持有目标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比例后,迫于法律中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向目标公司发出收购要约的行为。
2、故意收购(或称“恶意收购”);指收购者在收购行为开始前不通知目标公司,从而使之在接到收购要约时陷入被动处境,并且给予目标公司股东以极大心理压力的收购方式,应当指出,虽然这种收购方式被称为“恶意收购”,但并不违法。
3、善意收购:即收购者在收购要约发出前就与目标公司进行沟通,使之在心理上有足够准备后,再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方式。
4、标购:指收购者不直接向目标公司董事会发出收购要约,而是直接以高于该股票市价的报价,向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招标的收购行为。它又包括两种方式:
(1)部分标构:即收购者就其所要持股的份额,直接向目标公司股东发出标购。如果投标股份超过招标数量,则应依据股东平等原则,由收购者按比例向投标者收购。这种方式多采用现金进行。
(2)兼并标购:指收购者持股达到相当比例后,如果目标公司少数股东拒绝投票其持有股份,则标购者仍可以进行兼并,同时可对剩余的少数股份依法进行强制收购。兼并收购多采用以现金报价收购控股部分,以有价证券作价收购剩余股权两种方式相结合。
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况:
1、法定解散,指公司解散事由的出现导致公司解散;
2、强制解散,指公司运营出现问题,相关机关或人民法院强制要求其解散的情形;
3、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股东达到法定规定请求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