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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要,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和书面同意即可。

    股权转让时,注意明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 100人看过2024-01-17

    不需要,可以自由转让,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也不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 100人看过2024-01-17

    1、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主体。在股权转让中,出让股权的主体应当是公司的股东,受让方可以是原公司的股东,也可以是股东外的第三人。另外,如果受让方是公司,要考虑是否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通过;如果是自然人,则要审查其是否已注册过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要征求其他股东意见,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放弃优先购买权时,才能向股东外第三人转让。另外,无论是开股东会决议还是单个股东的意见,均要形成书面材料,以避免其他股东事后反悔,导致纠纷产生。

    3、明晰股权结构。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应当通过审阅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必要的文件,对转让股权的股东所在公司的股权结构作详尽了解。

  • 100人看过2024-01-17

    办理股权增资工商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用于增资的股权评估报告。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投资者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4、加盖股权公司印章的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股权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证明。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权出资应视同销售。

    根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又作了补充规定,该通知对资产转移行为进行了分类,即当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时,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当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00人看过2024-01-17

    可以的。股东出资是否到位与股权转让是两个不同的经济行为,股权转让与出资是否到位没有关系,出资不到位由公司设立时的原出资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出资不能抽回和撤销。

  • 100人看过2024-01-17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入账

    借:实收资本——原股东

    贷:实收资本——新股东

    通过公司账户,新股东交款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支付原股东

    借:其他应付款——代收股权转让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 100人看过2024-01-17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份制公司之间签订书面合同的,合同自股份制公司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如果是电子合同的,签订确认书时成立。

      1、合同履行地首先以双方约定的履行地为准

      即合同明确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依据实体履行义务的地点确定合同履行地,如到货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

      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结合合同履行义务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在合同履行地的确认中,给付货币和交付不动产的履行地比较容易确定,难以确定的主要是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此,必须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合同的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3、关于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的含义

      司法解释以程序法规定为原则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合同履行地的规则,因此,履行义务的含义要结合实体法内容确定。

  • 100人看过2024-01-17

      股东转让股份后发现股东虚假出资的,受让人对此知情的,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虚假出资的责任

      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转移证明、出资证明,骗取公司的登记的行为。

  • 100人看过2024-01-17

    如果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转让方存在到期未实缴出资的情形,受让人要承担责任。但是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

    但是,如果双方在转让股权时约定由受让方履行到期未实缴的出资义务,则受让方无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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