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标准——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一个条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或继受取得股权或股份,即具有实质上的投资关系,投资人应当亲自办理入职手续,保留原始凭据,以证明投资关系。
二、股东资格认定形式标准——股东名册及登记
股东身份确定的第二个条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登记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或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从常见的股权激励争议类型来看,场景有以下两种:
1、员工完成了公司设定的目标,但没有取得相应的股权,员工要求公司分配股权;
2、企业已向员工分配了股权,但员工因为患病、违纪等原因离开了公司,公司要求回购员工的股权。
可见,上述两种场景多发生在员工离职的时候,而员工离职时如果与单位无法协商一致,往往会向单位主张一系列权利,如工资、奖金、加班费、休息休假、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等等,股权激励对应的权利仅仅只是一系列主张的一部分。
股东会讨论股权转让时。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股权,不同意转让又不同意购买,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时,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需股东之间协商并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
(2)转让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协议中应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使其作为有效的法律文书来约束双方的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合同应当遵守《民法典》的一般规定。
(3)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书,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段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但出资证明书作为公司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和享有股权的证明,只是股东对抗公司的证明,并不足以产生对外公示的效力。
(4)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至此,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定程序才告完成。
在公司不按时召开股东会时,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2.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3.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之间内部转让股权的,是需要到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备案登记的,并且要对公司的章程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