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工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
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股东变更的申请人在提交了所需要的提交的资料和完成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新的股东将取代原来的股东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
1、转让的股权出资是否到位,是认缴还是实缴,缴纳期限及缴纳责任人;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得到保障;
3、转让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4、转让股权的价款;
5、转让股权是否纳税及纳税主体税款的承担;
6、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公司股权变更的流程:
1、资料准备齐全
(1)旧的公司章程
(2)打一份新的公司章程
(3)营业执照正副本(不能是复印件)
(4)公章
(5)各股东身份证
(6)需要填写的资料
2、资料填写完整(工商局拿或者网上下载),其资料包括:
(1)、变更申请书(签字和盖公章)
(2)、出资人情况表(需要盖公章)
(3)、该变更公司的董事、监事选举决议(新股东签字)
(4)、该公司股权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决议(新股东签字)
(5)、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1(原股东签字)
(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表(身份证上签字和盖公章)
(7)、该公司股权转让协议2(按要求签字)
(8)、该公司执行董事聘任经理决议(签字)
(9)、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签字和盖公章)
注:资料填写完整之后,在身份证复印件上签上本人名字,并写上“与原件一致”,该签字的地方签字,保持字迹一致。
3、带上资料,拿到工商局,等待通知去领营业执照(去领执照的时候带上变更费110元)。
4、之后去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到时需要带上的材料:变更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份)、股权转让协议原件和复印件(2份)、投资者变更为法人股东的还应提供法人股东的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1、关于股权转让的《申请书》
2、受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新的外方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在境外公证后经我国驻外(当地)使领馆认证,并提供翻译件。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本人在中国境内,则提供护照原件核对,不必公证认证。中方投资者则提供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受让方的当地银行出具,其帐户余额最好不低于本次的转让额,表明有能力购买该股权。
4、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或《决定》
5、《股权转让协议》
6、《合资或合作合同》及《合同修正案》
7、《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案》
8、《董事委派书》及《新任董事会成员名单》
9、新任董事会成员或监事、经理的身份证明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流程
1、股权转让协议达成
2、股权转让公证/见证
3、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4、地税局或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
(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3、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式有: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以公司的净资产额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3)以股权资产评估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4)当事人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