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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51人看过2024-01-18
    如果对方同意收回干股当然可以收回,否则就要看合做协议或章程约定的权利义务。根据法律的规定,干股是股份公司无偿赠送的股份。一般用作公司发起人的酬劳; 有时也用于赠送职工或拉拢某些有势力的人。赠送干股应经董事会同意,因它涉及股东权益,造成股东权益的减少。
  • 135人看过2024-01-18
    隐名股东,即经他人同意借用他人名义投资,而不将自身姓名或名称登记在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文件中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根据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合同权利,但很难以此协议来对抗其他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而将股权转让的,隐名股东无权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主张转让行为无效,如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系明知转让人为名义股东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这种情况下,隐名股东只能按照其与名义股东的约定请求名义股东赔偿其因股权转让而遭受的损失。
  • 167人看过2024-01-18
    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 242人看过2024-01-18
    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
    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运营起过重大作用,通过不对公司出资却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而言,其收益权随时可能被终止,法律无法以股东资格去保护其取得收益的权利。对于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这种股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如果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则要受到刑法的制裁。如果违反了党纪、政纪,则要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2、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股东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不同。对于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所述要承担其违法甚至于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对于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的形式不同,导致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如对于掌控公司运营资源或对公司设立或动作有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趋近于赠与行为,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于因违法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允许法人或自然人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为出资,因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 140人看过2024-01-18
    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不能一概肯定或否定。隐名股东的存在形态各异,对违法性的隐名股东,其股东资格应予否定;而对非违法性隐名股东,该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具有法律效力。
    (一)从公司内部来说
    1.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下的股东之间是知道并默认其存在的那么原则上隐名股东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并且将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看做一个整体来对待。至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利益怎么分配就让他们自己协议解决。
    2.在公司存在隐名股东的情况下的股东之间是不知道的情况下,就只承认名义股东的股东资格,对于隐名股东的利益可以借鉴代理合同的方式处理。但是要否认其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隐名股东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二)从公司的外部关系来说即隐名股东与第三人的关系来看,第三人和公司之问的关系属于交易制度范畴,任何私下的协议都不能对抗登记的法律效力,因此隐名股东在公司外部不具有股东的法律地位。 名义股东才能认定为对第三人享有股东资格。
  • 149人看过2024-01-18
    代持股份要考虑以下的法律风险:
    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 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 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显然,道德风险巨大。代持股人的转让股份的行为、质押股份的行为,真实出资人都很难控制。因此,即便公司发展前景很好,利益非常巨大,对自己不能实际控制的出资权利,还是不要参与。
    4、股份代持形式出现的投资和交易是下策,尤其是在拟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中,由于增加了证监会等法定监管机构的监督,这样的法律风险会进一步加大,因此建议投资者除非没有选择,否则不要轻易选择代持股份的形式进行投资。
  • 147人看过2024-01-18
    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相关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 165人看过2024-01-18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以其出资承担公司的民事责任,如果实际出资人履行出资的责任,代持股东没有滥用职权侵害公司利益的,不承担公司的风险。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 1875人看过2024-01-18

    公司贷款不需要股东签字,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即可,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签字的话,可以授权给其他人进行签字申请贷款。股东虽然不用签字,但是申请企业贷款还是得股东签署同意书。

  • 129人看过2024-01-18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然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就股权转让的相关权利义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二、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新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要形成股东会决议,同时修改公司章程。

    三、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准备好相关材料,确定好变更事宜,向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提交变更股东申请,材料核实通过后,去窗口领取《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如果材料不齐全或有误,在一周内补齐材料。

    四、如果股东变更,涉及到税务信息、银行信息、商标信息等变化,需要及时去相应的机构部门办理。

    五、股东变更材料

    《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股东出资情况表》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新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代理委托书;以及工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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