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时,股东个人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
承担全部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情况,股东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债务将不再承担责任。
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
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
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要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且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般股东资格是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根据《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具体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随着经济发展,经营管理公司需要有专门人才,让擅长企业经营管理的专家担任高级职务,是现代公司发展的必然结果。董事会通过聘任有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担任经理或解聘不能胜任的经理,提高公司的效率。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作为经理的主要助手,配合经理工作,因而保留经理的提名权,以保证公司的业务领导系统高效有序。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股东变更不是股权变更,股东变更是由于股权变更引起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法院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
企业注销清算股东欠款由清算组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即告终止,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就告消灭。换言之,公司一旦注销登记,公司就不复存在了,任何人都不可能向其主张权利了。
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法》对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做了严格的规定,除非因合并或者分立外,公司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必须经过法定清算程序。所谓清算,就是通过一定程序了结公司对外所有的法律关系,并在清偿所有债务后将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给公司股东的程序。清算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就是由清算组核实债权并进行清偿,清算组应在清算期间通知、公告债权人,由公司的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公司只有在完成清算程序后,才可以申请注销登记。
股权能质押,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有限责任公司内部,股东以其出资向其他股东质押的,不受限制,股东以其出资向本公司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质押的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公司之间不能质押,质押只能存在与企业与银行之间。在股权冻结的过程中,虽然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但是股权冻结之后,不能进行股权质押。
不可以。
1、司法实践中,关于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产生的争议主要包括三类:股东会决议是否成立、股东会决议是否无效、股东会决议是否可撤销。
2、从形式方面来说,不可以替代。到工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时,股权转让协议与股东会决议是两种不同的文件形式要求。
3、从实质方面来说,如果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已经包含了股权转让的比例、价格等股权转让协议通常具有的内容时,且股东会决议上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字或盖章,则股东会决议可以代替股权转让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