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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人看过2024-01-21
认定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正当性”可分以下四个层次:
一、正当目的必须是一个从股东身份出发的目的,即股东身份性
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所主张的目的不能是纯粹其个人的而与股东身份无关的目的。
二、正当目的与基于股东身份的个人利益具有合理关联性,即合理关联性
合理关联性的要求,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标准,主要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信息是为了与在公司投资相关的原因,也就是说,该目的应当是关乎公司经济利益(最终表现为股东的经济利益)或者投资人股票的价值。
三、该目的本身必须合法且不能违背公司利益。
四、这些目的必须是善意的,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不是为了满足好奇心,也不是为了投机或者骚扰公司以及使公司管理层陷于尴尬等目的
即使陈述的目的在法律上是充分的,如果陈述的目的不是出于善意,则法院仍将不允许查阅。
出于股东保护之理念,对于目的的正当性采用推定主义,即推定股东是善意的,但股东仍应当提出证明自己存在正当性目的的基础证据或者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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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之名分权的具体含义是指:
公司的文件中(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章程等)必须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在公司成立后还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同时公司还必须置备股东名册等,因此,所有的公司股东均具有对公司的股东名分权。股东名分权既是股东出资的依据和证明,也是股东享有其他权利的前提。
实践中,许多公司根本不向中小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不将中小股东记载与公司的股东名册,导致发生纠纷时,中小股东名分权不能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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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的表决权规定如下:
股东大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立规范的《股东会议事规则》,可以从根本上保护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公司中,表决权属于股东权中的共益权,因此它的行使应当服从公司的公共利益,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的众多其他小股东将会被形式合法的股东大会的决议所严重侵害,因此,有必要确立表决权回避制度,事先排除多数股东滥用其表决权的可能性,保证表决权行使的公正和公益性,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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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人看过2024-01-21
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行使撤销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股东的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股东均有权对已签订的股权转让让协议行使撤销权:
(1)、未将股份转让事项通知其他股东;
(2)、在其他股东受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之前即转让的;
(3)、在其他股东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已作出行使优先受让权答复的情况下又转让的;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仍向外转让的。
2、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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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人看过2024-01-21
《公司法》中,中小股东权利保护的条款如下:
1、《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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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保护自己权利的方法如下:
1、依法行使知情权
中小股东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当对公司的情况有充分的了解。
当公司侵犯股东的知情权时,该股东即可以原告的名义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侵犯股东知情权的人在实践中多为控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以在起诉时应将公司和他们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
中小股东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法转让股权的权利
当中小股东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时、或者认为公司前途不好时,自己不愿意再作该公司股东时,就可以通过转让自己所持股份的方式来结束与该公司的关系,并以此方式实现自己的财产权。
4、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是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所有股东享有的一项权利。中小股东应当充分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这一权利。
5、依法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当出现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这些情况时,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中小股东一定要善于利用这一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6、以自己的名义维护公司和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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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人看过2024-01-21
利润分配的一般程序如下: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行后续分配。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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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按期召开定期会议,以保障股东的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但是,定期股东会议有时还不能满足股东参与重大决策的需要,因此公司法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如果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或者监事也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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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人看过2024-01-21
中小股东参与经营管理权如下:
股东经营管理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身份体现,如出席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的请求权、对公司董事或监事提起诉讼等。在中小型公司中,股东参与公司或企业的经营,是较为常见的管理模式。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必要的,实践中,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往往被大股东侵害,导致中小股东完全丧失或事实上丧失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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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人看过2024-01-21
关于股权确认的标准问题主要倾向于采取区分的原则,即区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分别予以对待。
首先,纠纷涉及股东与第三人的外部关系时,应着重审查工商登记的内容。工商登记具有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第三人有理由依赖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即使登记内容存在瑕疵,按照商法公示主义与外观主义原则,第三人仍可以基于对该登记内容的信赖,要求工商登记的股东按登记的内容对外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本身并无创设股权的效力,即工商登记关于股权的登记内容属证权性登记,并非设权性登记。所以,在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或者股东之间时,工商登记并不作为审查的主要内容。
其次,当纠纷涉及公司与股东间的关系时,在确认股权时应着重审查股东名册的记载。股东名册具有推定效力,即在没有相反证据时,股东名册就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实质上的权利人在尚未完成股东名册登记或者名义变更前,不能对抗公司,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公司依法对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履行了通告、公告等必须履行的义务后,即可免除责任。当然,股东名册既然具有推定效力,那么就有被其他证据推翻的可能。如实质上的权利人虽未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但其已在公司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或其他股东对其身份予以认可的,其股东身份亦应予以确认。
再次,当纠纷涉及股东间关系时,股权确认一般应审查出资证明、股东会决议等股东实际投资及股东间关于股权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等相关事实。但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出资证明或出资的事实往往是股东证明其出资的主要证据之一,但股东未实际出资或出资不足的,是否必然否定其股东资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从该款规定来看,股东未出资的,主要应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或者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股东的股东身份并未予以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