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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7人看过2024-01-22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10人看过2024-01-22

    1、隐名股东虽不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但由于公司的成立起因于隐名股东的出资,根据资本维持和不变的原则,隐名股东不得抽回资金,逃避风险和责任。

    2、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

    3、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未约定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亦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以股东名义向公司主张过权利的,出资人仅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者享有债权;其起诉主张享有股权或者享有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111人看过2024-01-22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

    (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

    (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

    (六)审核利润分配;

    (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

    (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

    (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108人看过2024-01-22


    公司法定代表人不可以是公司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决定。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按照公司章程赋予的权限行使职责。没有签订雇佣合同,风险很大。

  • 106人看过2024-01-22
    没有。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
  • 108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一样的权利,具有等同性。我国公司法并未绝对否认隐名股东的合法性,只是在对抗善意第三人时,否认其合法性。所谓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且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均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 107人看过2024-01-22
    股东大会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股东资格,比如股东抽逃出资,经过催告仍然不缴足的。
    因为股东大会由股东合意组成,且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109人看过2024-01-22
    隐名股东受法律保护的,但是股东之间签订的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公司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第三方可以起诉公司;如果股东之间产生纠纷,那么可以股东之间的协议约定行事。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 109人看过2024-01-22

    租赁合同不一定要股东签字,部份股东可以授权他人代签。

    为了避免纠纷需要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带有亲笔书写的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没有明确授权别人代签字,则合同是无效的。

    授权委托书中需要注明委托的事项,以及授权委托的权限。

    无论是委托人或者是受托人都应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 100人看过2024-01-22

    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有如下要求:

    (一)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股东视为同意转让。

    (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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