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对于其余如实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如实出资是每个股东应尽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实物等非货币财产来出资。
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违反法律规定的股东会决议是自始无效的,但是,对于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股东申请撤销股东会决议必须在决议作出后6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60天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当前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当前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法人换了起诉有用。公司是对外独立承担责任的,公司法人变更并不影响公司对原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依然可以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20条指出,违反审批规定的股权“转让无效”。由于为行政法规,《合同法》第52条又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许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此类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这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因此,外商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有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才能生效。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19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之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依反对解释,必须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倘若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办理了批准手续,则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