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不一定是股东。
2、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必须是股东。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和董事长不一定都是股东。
3、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公司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投资受益权
2、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3、剩余财产分配权。
股东对公司清算时剩余财产有分配的权利。
4、优先认股权
(1)股东对转让的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2)股东对公司发行的新股有优先认购权
5、股票交付请求权
6、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权
7.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8、知情权
9、诉权
1、大股东不具有私自变更股权的权利。
2、变更股权的,需要股东转让股权,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股东有权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也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从形式上说,如果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股东向公司提交查帐的书面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中详细说明查帐的目的、会计账簿的起止日期等。如果股东当场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如果股东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公司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