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权人身权的行为有:(一)剽窃、抄袭;(二)未经许可发表著作权人的作品;(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的作品当成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四)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利益,在他人作品上署名;(五)歪曲篡改假冒他人作品。侵害著作权财产权的行为有:(一)擅自使用;(二)擅自复制;(三)制作出售假冒他人作品;(四)擅自制作、转播;(五)未按规定付酬。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侵权的事实。
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二)行为具有违法性。
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三)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