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对策
一、在相关立法中明确账簿查阅范围。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对股东查阅的对象进行列举式规定,但没有规定可以查阅会计凭证。将会计凭证纳入到会计账簿查阅权范围内,是现阶段规范公司治理现状的必要举措,也是能从实质上保障股东知情权的监督效能和其他权利的行使。我国公司内部治理中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公司不诚信经营行为,出于“上市”、逃税等目的,蓄意对会计信息进行操纵,一些公司存在多本会计账簿,这些账簿上反映的信息,有的是真实的信息,有的则是虚假信息,对于不具有专业知识的股东来说难以辨别真伪,即使专业会计人员在只看会计账簿的情况下,有时也难以分别真假。若只允许查阅会计账簿,一概不允许查阅作为会计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将难以保证股东对账簿查阅权行使,股东知情权将流于形式。日常的会计流程,是先查阅账簿,而后根据账簿的内容核对相关会计凭证,然后发现会计账簿存在的问题,将会计账簿查阅权内涵延伸到会计凭证。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价值取向是为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而会计凭证是反映公司经济活动的书面材料,是股东了解公司运营、财务状况的最为直接的材料,是中小股东防止公司大股东侵犯其权益的手段,故对会计账簿及与之相关的会计凭证一并予以查询,符合该法条的本意。
二、明确材料缺失责任主体与责任承担方式。公司法应明确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等人员作为提供相关材料责任主体,在无法提供材料时,必须说明原因,根据不同原因情形,法律明确责任方式。比如属于违反会计法制度规定,可以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是属于公司制度不完善所致,建议由市场监督部门处理;属于故意拖延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措施。
三、结案方式统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规定,股东知情权案件属于执行实施类案件,此类案件结案方式包括执行完毕和终结执行,执行完毕包括自动履行完毕和强制履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结案方式都是属于股东知情权案件可以顺利执行的情形,但在会计账簿、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资料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作为被执行人公司只能提供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申请执行人又不愿意放弃权利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并如期实现结案目标?在执行该类案件过程中遇到不能提供或者部分提供这种情形,应属于执行不能情形,应要求被执行人说明部分材料或者不能提供材料原因,根据原因采取上述第三项所述对策追究责任主体相应的责任,并对案件做终结执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