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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类型有什么

2024-01-16145次浏览 举报

1法律解答

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的常见类型

1.股东瑕疵出资

公司资本制度的一个基本原理就是股东用出资换取了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从股东转嫁到了债权人身上,做为对债权人承担风险的补偿,就用股东的投资来充当债权的风险缓冲垫。为从根本上保护债权人利益,我国秉承了大陆法系关于公司资本所设置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理念,即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必须维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都被视为严重损害其他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的不法行为,被依次课以民事、行政、刑事等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十二条还专门列举了几种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也特意给予了债权人追究出资不实股东及发起人连带责任的权利,以及追究抽逃出资股东和协助抽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的权利。

2.公司人格形骸化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被公认为是审理公司人格否认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又称公司人格的形骸化,意指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工具、同一体,因而失去独立存在的价值,应否定其人格。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求其必须拥有责任财产。如果没有独立财产,那么也就没有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必要。

3.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条是法院审理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股东对债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在实施后的一段时间内起到了预期效果,推动了公司股东在公司解散后及时、主动启动清算程序,保护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该条款也被职业债权人(如资产管理公司)大量滥用,他们从其他债权人处超低价收购大量的“僵尸企业”的“陈年旧账”后,然后批量对这些企业的全部股东提起强制清算诉讼,在获得人民法院对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认定后,根据该款规定对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是大量未参与过公司管理或对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灭失无过失的小股东承担了赔偿责任,且赔偿的金额远远超过了其出资额。为纠正该条款的适用偏差,九民会议纪的第14条、15条,进一步规范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认定标准,目的就是要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小股东进行倾斜保护。

4.清算组违法清算

有限公司解散清算主要是由公司自主进行,并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清算组负责具体清算事务。实务中,股东清算组的清算工作缺乏有效监督,尤其是中小企业,操作很不规范,债权人难以准确了解清算组的具体工作内容,正因如此,解散清算过程中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事件频发。为规范有限公司的自行清算事宜,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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