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合同中,当事人的损失可能来自三个方面:
其一,精神损失。指当事人因合同解除丧失了完成事项的愉悦、成就感、荣誉感等,或者因解除合同而招致挫折感、失败感、沮丧情绪等,这些对当事人来说都是可能的。
其二,为办理委托或委托事项所开支的费用。对委托人而言可能包括前期费用,重新实施某一过程,再觅受托人而丧失的金钱利益或价值。对受托人而言可能包括为办理受托事项而垫付的材料费、查询费、差旅费等必要支出。
其三,可得利益或报酬。有人认为,法律对解除合同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可得利益,其根据是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可得利益往往是收入或报酬的约定,是合同正常履行的后果,既然合同已解除,就不能根据合同约定要求报酬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