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现实交易和买卖合同的签订中建议双方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签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因合同约定存在漏洞而出现合同歧义乃至发生合同纠纷时,书面形式本身可以防止空口无凭,也是最有力的证据。
(二)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字据或者凭证
即使采取口头形式,最好也应当将能够证明出卖人或买受人等有关情况的字据、收据、购物或者购货发票、结账单据等注意保存。这样,当对方不认账或赖账时可以作为证据,从而将交易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三)保存能够证明单位资质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书等
对加盖单位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书及能够证明单位资质的证件(营业执照正、副本)、项目审批证明、单位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的印章等有关能够证明单位资质和当事人行为能力的信件文书和证照,应当严加保存,并尽可能地做到专人保管,以防止他人盗用、冒用和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