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不成立与主合同履行的抗辩;
如果买方不提供定金担保,卖方的履行风险大为增加,原有买卖合同的缔约基础遭到破坏,此时若仍一味坚持要求卖方于原定时间(即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交付货物,买方无须先为任何履行,无疑会导致卖方承担过大的履行风险,合同有失公平。因此,应允许卖方以买方未支付定金作为主合同履行的抗辩。
这种履行抗辩的法律依据为何,值得探讨。无论是先履行抗辩、不安抗辩还是预期违约制度,适用的前提都是双方当事人必须互负债务,而且通常认为这种债务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严格说不存在合同债务;即便交付定金和交货都是成立的债务,该两种债务也并非产生于同一双务合同。适用预期违约必须是当事人一方必须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不交付定金显然不属于“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是否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恐怕也很难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