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守约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但违约方是没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的,只有守约方才有权利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合同作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高度一致且愿意受此意思表示约束的一种承诺,应当得到遵守和履行。但是,如果整个合同继续履行下去,不仅守约方到不得利益,而且违约方公司也将遭受巨大损失,必然会出现“双输”的局面。按照现行法律,违约方没有解除权,其解除合同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而且法律也没有情势变更的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关于违约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应完全予以排斥。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违约方赔偿了守约方较高金额的损失,形成了双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