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不构成。
人们在日常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也必须要有一定的“容错性”,才能保障人际关系的正常化和人际互动与经营活动的有序运行。换成法律术语就是“容忍义务”,它从相邻关系中产生,逐渐在侵权法推进。人不可能精细无错,才有了对宽容美德的要求,而容忍义务就是宽容美德的具体化,成为人际交往中的一项义务,以保证社会合作的达成。容忍义务使得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之间建立了联系的桥梁。在合同领域,同样存在容忍义务,从合同的商定到合同的履行都离不开双方当事人的配合,
民法典对合同条款争议、没有约定事项的解决也是遵循当事人补充协议的思路进行的,处处体现着对容忍义务的要求,以实现双方的合作。当然,容忍是有一定限度的,它不能超过社会正常的、一般人的容忍程度,在不同的权利中,不同的情形下会有不同的判断标准,需要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