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普通股东权和特别股股东权。前者是指一般股东享有的权利,后者是专属特别股股东享有的权利;特别股股东权利的范围、行使顺序、金额、优惠待遇限制一般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
3、根据权利的性质,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前者是指根据公司法规定不得剥夺章程或者股东会议的权利,如果特别权和共益权,后者是指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为此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