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股权质押将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也无效。股权质押是主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是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的。既然主合同中义务人的权利是非法的,那么,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当然不受法律保护。
质押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质押合同未经股东大会批准,应属无效。股权质押合同没有合同或质押条件记载于股东名册。出质人应将出资证明交出质人占有,质押合同自股份质押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之日起生效。否则,出质人未依法设立的,质押合同必然毫无效力。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应在登记之日生效。质押的股份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同意可以转让。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方将有权处置和可转让的股权质押给债权人。处于债权人权利关系的债务人或第三方是出质人,处于债权人权利关系的债权人是质权人。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通过签订以公司股权为标的的书面质押合同,将股权质押给出质人,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股权质押属于担保的范畴,但名称不同。质押权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时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