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红河香烟侵权官司6年后终结如何避免商标申请注册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众所周知,第34类商品不好申请,因为这个类别最主要的商品是“烟草”,而我国对烟草实行专卖制度,换句话说,烟草行业实行国家垄断经营。华律知产小编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大家的一些疑惑。
红河香烟官司6年后终结: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
所以,市面上你能看到的国产香烟的商标,背后必然站着一家国企(XX烟草集团)。然而,也并不是背后有国企就可以为所欲为的,一样有国企的商标因为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而最终在商标侵权官司里败诉——
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2月对商标“HONGHE源”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在2024年3月被核准注册,指定使用在香烟、烟草、烟斗、烟灰缸、香烟盒、吸烟用打火机等第34类商品上。
2024年8月21日昆明全行广告有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HONGHE源”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的注册侵害了其登记日期为2024年3月、由全行公司职工李某于2024年12月创作完成的美术作品「“源”香烟包装盒」享有的在先著作权。而同时,红云红河集团从2008年1月开始生产销售的红河“源”香烟,因此昆明全行公司认为还侵犯了该作品的复制权。
在商评委裁定无效宣告请求成立后,此案毫无意外地走到了诉讼程序,经过两级法院裁决,日前,这场历时6年多的侵权案件终于落下帷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红云红河集团注册的诉争商标“HONGHE源”侵害了昆明全行公司对「“源”字香烟包装盒」美术作品享有的在先著作权,驳回红河集团的诉讼请求,维持商评委对该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昆明全行公司对「“源”字香烟包装盒」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源”字是该美术作品独创性的主要体现。
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红河香烟官司6年后终结:如何避免商标申请侵犯在先著作权这个问题进行的相关的解释,我想各位读者朋友也对这方面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希望各位读者朋友要弄清楚相关的法律术语,来开拓自己的法律知识面。华律知识产权为您提供关于版权、商标、专利的相关知识,上华律知识产权给您的知产加把“锁”!
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九十六条 【商标权】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