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不是指要约一定实际到达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即为到达。
3、承诺也采用到达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