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专利权是否具备溯及力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是不具有追溯力的。
2、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四十七条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