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是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受要约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承诺就会生效,承诺生效后合同成立,所以承诺期限的计算是非常重要的。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规定了承诺的期限后,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合同不成立。
如果要约是以信件方式作出的,承诺的期限应当以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若要约在信件中没有载明日期,表明要约人存在不足,因此在计算承诺的起算点时,应当对要约人不利,这就要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如果要约是以电报的方式作出的,自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由于电报的方式非常快捷,电报在交发之日通常可以认为在途中的时间可以忽略不计,一旦将电报交付给邮局,就可以计算承诺应当开始的时间。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捷方式作出的,在途中的时间仍可以忽略不计,但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