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确认之诉即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东资格确认诉讼,也是审判务实中常见的一种公司诉讼类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明确前,对于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厉害关系的人在股东确认诉讼中的地位列明问题,也存在不同观点。有一种观点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与诉讼;另一种观点为,其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1.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2.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