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为股东行使知情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途径,并且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该类型案件的基本条件: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除非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对内,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可以给予合理期限补足股份出资,经催缴后合理期限内为出资的,发起人可以另行募集。对外,公司清算解散时,股东未实缴出资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补足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