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侵害股东优先购买权
在发生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时,被侵权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救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一)撤销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性质为可撤销合同,通过设立撤销权的方式,原来与第三人的转让合同被撤销,那么该行为已经发生的效力即溯及地消灭,回复到转让股权之前,可以对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予以公平的保护,但这种撤销权应当及时行使,如果久不行使,势必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因而对撤销权的行使主体和行使期限应有所限制。
(二)按相同条款直接取得股权
由于转让股权的股东不与之订立书面合同,但享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仍难以达到取得股权的目的,从而使得诉讼失去意义。因此,我国法院在判决合同无效的同时判决优先权人按照拟转让人与第三人合同的条件履行转让,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达到取得股权的结果。以此方式,法院可以通过一次诉讼既解决确认合同无效的问题,又解决侵权责任问题,从而提高诉讼效率,减少优先权人的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