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变更合同进行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的,可以解除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