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知识产权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知识产权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三)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知识产权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