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是无效的。
一、何为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使用别人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反自己的实在意愿而缔结的合同。
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如下:
1、对方当事人处于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所谓风险境况,是指给予防止或免除严重晦气的状况,例如,为医治重病,急需巨额钱款。
2、一方当事人使用对方的风险境况或急切需求,向对方提出严苛的条件的意图,是为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提出严苛条件的行为,一般表现为活跃行为,即一方当事人直接向对方提出某种要求;有时也表现为消沉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回绝对方的合理恳求。提出严苛条件的环境,使对方处于风险地步或急切需求之中。
3、对方当事人被逼承受该严苛的条件,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
4、对方当事人因其意思表明而遭受严重丢失。严重丢失一般表现为产业上的丢失,有时也表现为其他利益的丢失,如被逼签定约束人身自由或有损品格利益的合同,使其人身自由遭到约束,或品格利益遭到危害,该严重丢失是因作出不实在的意思表明,即承受严苛条件而造成的。
二、乘人之危缔结的合同的效能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不合法干涉。合同是对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改变、停止民事权力义务联系的协议。正是因为当事人的位置对等,所以合同的缔结要求是两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明,任何一方都不得使用自己的优势位置或对方暂处窘境,逼迫对方不得已作出违反实在意思表明的行为。
在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当事人所缔结的合同因为不是当事人实际意志,所以该合同可依当事人的恳求予以改变或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