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及相对复杂的诉讼。那么,在进行此类诉讼时,可以通过以下材料证明:
(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依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公司章程是公司内外活动的基本准则:对内,规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和内部管理体制,是进行公司管理的依据;对外,具有公示和公信力,是相对人判断公司股东的重要依据。
(二)股东名册。是记载公司有关股东及其股权状况的名册。我国公司法对公司股东名册的置备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确定股东及出资额的重要依据,也是股东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的重要证明。
(三)出资证明书。《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要想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书。但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情况,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实质上是来源于股东的出资。
(四)验资证明。是证明资金真实性的证明文件。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验资证明需有具有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从而使验资证明的证据效力极强。
(五)工商股东登记。工商登记的目的在于对股东身份的公示,第三人可以基于此信息对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但股东权的取得并不能以登记才创设。
(六)实际履行股东出资义务和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以上1-5项材料存在缺失,但当事人真实的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或实际行使了公司股东的权利,如:参加股东大会、参与股东决策、签署股东文件等、或分享了公司红利,也能证明股东资格的存在。